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救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邱美英
法定代理人 王筑平 通訊處:臺南郵政26之19號信箱
相 對 人 邱文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104年度南小補字第69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訟法
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因聲請人係重度智能障礙,且為低收入戶、無謀生能力
,實無資力支出該裁判費用,且本件有相關文件可資為證,
聲請人並非無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
,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身心障礙手冊、臺南市北
區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並有聲請人102年、103年度之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堪認聲請人主
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乙情為真實。又本院依職權調閱本
院104年度南小補字第69號卷宗,審酌聲請人之主張及其所
附證據資料,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書記官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