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250號
原 告 黃家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秉承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原告尚應補繳1,100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00,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