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250號
原   告  黃家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秉承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原告尚應補繳1,100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00,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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