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北秩字第5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王茂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9304324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茂村藉端滋擾公共場所,處罰鍰新台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12月9日17時9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號1樓。
㈢行為:被移送人與臺北101大樓之80樓法國巴黎人壽有投資糾紛,於上揭地大廳大聲吼叫,摔訪客手寫板,經制止不聽造成滋擾,對往來行人遊客用路不便之行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證人 蕭凱呈 即臺北101大樓安全專員之證言。
㈡現場照片1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