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四四O號、九十六年度緩字第一O九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滿貫大亨麻將」、「雙鵰小瑪莉」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各壹臺、上開機臺內賭資新臺幣叁仟陸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一九三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確定,至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及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對本案扣押物即「滿貫大亨麻將」、「雙鵰小瑪莉」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各壹臺、上開機臺內賭資新臺幣叁仟陸佰元,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一九三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確定,至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一九三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而上開扣案物品均屬被告所有而供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罪使用,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述屬實,揆諸前揭說明,自已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沒收規定之要件。從而,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劉邦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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