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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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被告具保人丙○○
乙○○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更字第4045號、98年度執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丙○○、乙○○因被告甲○○犯妨害風化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指定之保證金額各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丙○○刑保字第97001783號、乙○○刑保字第97001859號),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逆,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
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先後指定保證金各3萬元,分別由具保人丙○○、乙○○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各2份在卷可按。惟被告經聲請人定期傳喚到案執行,並未遵期到案,具保人亦分別經聲請人合法通知,各應於民國97年12月9日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否則沒入保證金,惟被告屆期並未到案,又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是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至為明顯。從而,聲請人據以被告逃匿為由,而分別為沒入具保人丙○○、乙○○所繳納各3萬元保證金之聲請,依法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