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5號聲請人 黃永興 上列聲請人黃永興因與相對人 張錦平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黃永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他項登記謄本」(就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120萬元,抵押權人為黃永興部分)。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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