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家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家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救字第6號聲請人 劉春桂 代理人 侯珮琪 律師相對人 宋宜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固準用非訟事件法,而未有訴訟救助之規定,惟為貫徹憲法確保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可受法院公平審判之權利,亦允宜類推適用訴訟救助之規定。此外,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現由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7號家事非訟事件審理中,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理由,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影本為證,且難認有顯無理由之情形,揆諸前段說明,本院應准聲請人本件家事非訟事件訴訟救助之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楊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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