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坤瑋
住○○市○里區○○路0段○○○巷0號0樓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坤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坤瑋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等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2年1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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