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甯光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甯光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甯光福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2年1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