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一0一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貳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於九十年二月十三日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兆飛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宋翠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