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洪嘉鴻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建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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