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2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1年3月25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09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毒偵緝字第49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文玲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