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20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0月31日犯詐欺罪,經本院於95年12月27日以95年度桃簡字第3209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5千元,並於96年1月29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
339條第2項、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