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1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中簡字第18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之記載,顯係誤寫,應予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唐敏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介鳴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