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457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於九十五年五月五日所為之處分(中監違字第裁六0-HA0000000、HA0000000、ZHC00九五六三、HA0000000、G00000000、G00000000、ZBB五七三六七五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原處分均撤銷。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係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於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地點違規,受處分人未於舉發通知單所載應到案日期前到案,乃依附表所示法條之規定,裁處如附表所示之罰鍰。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因眷村改建,受處分人已遷移他處,所以未能收到罰單,爰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汽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以科學儀器取得違規證據資料,足資認定其違規事實者,得逕行舉發之,而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查明汽車所有人姓名或名稱、住址,並以該汽車所有人為被通之人製單舉發之,由舉發機關送達被通之人;且逕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經汽車所有人依通知單之應到案日期前到案,並告知違規駕駛人姓名、身份證統一編號及住址者,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違規駕駛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應到案日期,處罰機關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處罰該汽車所有人。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得於接獲通知單後,親自或委託他人持該通知單,不經裁決向指定之處所,逕依裁罰基準執行並繳納罰鍰結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處理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揆諸上開處理細則之規定,無非在使逕行舉發之違規人(受處分人)得以釐清責任歸屬及得知處罰標準在限期內能自動繳納罰款。是受處分人自應先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通知,始能知悉應到案日期,否則受處分人即無從知悉應到案之日期,如主管機關未經合法送達逕行裁決,其裁決程序即屬不適法。
四、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其所有車號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有如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於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以附表所示之裁決書,所載事實所示之違規行為,雖有舉發通知單為證,惟受處分人異議前來,表明其未收到違規單等語。經查:本件逕行舉發違規事件,經原舉發機關送達後,因無法送達再為公示送達,固有原處分機關函覆稱略以:上開舉發單業經原舉發單位依法定地址以掛號寄送,經郵政機關以遷移不明退回而依法辦理公示送達等語。惟查:處理違反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而送達應向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為之。處理細則第五條與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皆有明定。本件受處分人甲○○因眷村改建而搬遷出臺中縣太平市○○路○段○○○巷○弄四之三號,有九十三年四月十日搬遷暨眷舍(建物)點交切結書一紙附卷可憑,是上開處所自該日起已非受處分人之住、居所甚明。然原舉發機關於附表所示違規時間填載之通知單上,車主住址及寄送地卻仍為遷移前之住址,即臺中縣太平市○○路○段○○○巷○弄四之三號,此有原舉發機關之舉發違規通知單、退回之掛號信封在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以上述非受處分人之住居所為送達處所,因未能送達再為公示送達,上開送達之程序自不合法,其公示送達自亦不生送達之效力,是受處分人未能收受前揭舉發違規通知單,以致無法於限期內繳納罰鍰,其異議為有理由。從而,原處分機關竟予裁決,程序上即不適法,原處分應予撤銷。本件應發回原處分機關,由原處分機關重新送達後,再依法裁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法官滕治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佳雯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附表┌─┬─────┬────┬────┬────┬───┐│編│裁決書│違規時、│違規事實│違犯法條│處罰││號││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監違字第│94年7月7│駕駛人行│第40條第│罰鍰新││1│裁│日12時51│車速度,│1項│台幣│││60-HA41014│分;│超過規定││2400元│││74號│台六十三│之最高時││││││線│速二十公││││││004K+500│里以上│││├─┼─────┼────┼────┼────┼───┤││中監違字第│94年7月3│駕駛人行│第40條第│罰鍰新││2│裁│0日22時│車速度,│1項│台幣│││60-HA41100│05分;│超過規定││2400元│││12號│大里市元│之最高時││││││堤路一段│速二十公││││││468號│里以上│││├─┼─────┼────┼────┼────┼───┤││中監違字第│94年8月│高速公路│第33條第│罰鍰新││3│裁│26日21時│超速行駛│1項│台幣│││60-ZHC0095│45分;│││6000元│││63號│國道三號│││││││南下│││││││334.8公│││││││里││││├─┼─────┼────┼────┼────┼───┤││中監違字第│94年9月│駕駛人行│第40條第│罰鍰新││4│裁│7日00時│車速度,│1項│台幣│││60-HA41306│04分;│超過規定││2400元│││05號│神岡鄉崇│之最高時││││││德路│速二十公│││││││里以上││││││││││├─┼─────┼────┼────┼────┼───┤││中監違字第│94年9月│駕駛人行│第40條第│罰鍰新││5│裁│19日00時│車速度,│1項│台幣│││60-G501628│58分;臺│超過規定││2400元│││15號│中市文心│之最高時││││││路二段│速二十公││││││612號前│里以上││││││││││├─┼─────┼────┼────┼────┼───┤││中監違字第│94年11月│駕駛人行│第40條第│罰鍰新││6│裁│20日15時│車速度,│1項│台幣│││60-G502113│20分;臺│超過規定││2400元│││92號│中市安和│之最高時││││││路一號前│速二十公│││││││里以上││││││││││├─┼─────┼────┼────┼────┼───┤││中監違字第│94年12月│在高速公│第33條第│罰鍰新││7│裁│06日05時│路超速行│1項│台幣│││60-ZBB5736│47分;國│駛││4000元│││35號│道一號北│││││││上141.7│││││││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