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37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理人 王頌儀 債務人 洪美姿
洪美蘭
一、㈠債務人洪美姿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陸仟肆
佰貳拾柒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洪美姿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美蘭負清償責任。
㈡債務人洪美姿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肆仟肆佰壹
拾貳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㈢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