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53號

原告 蔡紘宏

被告永利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書記官呂伊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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