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29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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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914號

上訴人 王春美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姜美君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肆萬壹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柒仟肆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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