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51號
原告 王宏樹
被告 梁元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