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162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鄭雅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子晉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書記官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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