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0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由碩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9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秀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