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親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親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親字第27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雖均
9號,惟被告等並未實際住居該處,致本院送達該址結果均因「查無此人」遭到退回,即原告訴訟代理人亦到庭陳明被告等已遷離上址,改住瑞芳地區,且本院寄送台北縣平溪鄉新寮村石碣後11號之通知書已由被告收受,可見被告實際住所為上址,則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誤向本院起訴即有違誤,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奕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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