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50號聲請人揚銲鋼構銲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8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秀玲┌───────────────────────────────────────────────────┐│支票附表:93年度催字第85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奇羽企業有限公司闕│台灣銀行南港分行│380,199元│AF0000000│93年10月9日│││ 興旺 │││││├─┼─────────┼─────────┼─────────┼─────────┼─────────┤│2│奇羽企業有限公司闕│台灣銀行南港分行│2,365,500元│CA0000000│93年10月9日│││興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