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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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41號
原 告 泰山氣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源治
一、上列原告因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206,9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1,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