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簡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基簡字第60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易宏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3頁第22行、第4頁第1行所載「98年」,均更正為「99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3頁第22行、第4頁第1行所載「98年」顯係誤寫,均更正為「99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書記官丁妍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