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321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蔡昌榮
謝孟茹 被告安信展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炳森 人被告 廖英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伍萬 陸仟 陸佰玖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安信展業有限公司(下稱安信公司)邀同被告黃炳森、廖英祝擔任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101年7月31日、102年2月6日、104年1月22日、106年3月14日簽立授信契約書及連帶保證書,分別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400萬元、2,000萬元、3,000萬元、1,700萬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並遵守授信契約書之約定條款;嗣被告安信公司分別於101年7月31日向原告借款400萬元,於102年2月6日向原告借款1,500萬元,於104年1月27日向原告借款500萬元,均約定按年金法計算,按月本平均攤還,即本息定額攤還方式,借款利率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1.37%加碼年息1.775%計算(目前為2.865%),嗣後隨前述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再於106年3月15日向原告借款950萬元,借款期間自106年3月15日起至107年3月15日止,依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
1.09%加碼年息1.775%計算(即2.865%),按月付息,上開適用利率不得低於年息2.0%。因被告安信公司未依約履行繳納利息,原告屢次催繳亦未獲清償,依兩造簽訂之授信契約書共通條款第5條第1項第1點約定,本件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依借據、本票記載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應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放款利率加付遲延利息,另應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在6個月內按約定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是以被告安信公司尚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至被告黃炳森、廖英祝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連帶保證書及授信契約書共通條款第11條約定,應對全部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訴訟。並聲明請求: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所提書狀(聲請變更期日)亦未對原告之主張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本票、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專案貸款各銀行利率及本行放款牌告利率查詢、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等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4-31、47頁),並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等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被告安信公司積欠原告前開借款本金,並依借款憑證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等情為真實,被告黃炳森、廖英祝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上開借款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許采婕附表:
┌─┬──────┬──────┬────────┬───┬───────┬───────┐│編│借款金額│現欠金額│借款期間│利率│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新臺幣)││(年息)│(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1│4,000,000元│285,976元│101年7月31日起至│2.865%│106年3月31日│106年5月1日│││││106年7月31日止││││├─┼──────┼──────┼────────┼───┼───────┼───────┤│2│15,000,000元│798,562元│102年2月6日起至│2.865%│106年4月6日│106年5月7日│││││107年2月6日止││││││├──────┼────────┼───┼───────┼───────┤│││2,047,333元│102年2月6日起至│2.865%│106年3月6日│106年4月7日│││││107年2月6日止││││├─┼──────┼──────┼────────┼───┼───────┼───────┤│3│5,000,000元│2,924,828元│104年1月27日起至│2.865%│106年3月27日│106年4月28日│││││109年1月27日止││││├─┼──────┼──────┼────────┼───┼───────┼───────┤│4│9,500,000元│9,500,000元│106年3月15日起至│2.865%│106年3月15日│106年4月16日│││││107年3月15日止││││├─┴──────┴──────┴────────┴───┴───────┴───────┤│附註: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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