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2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2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婚字第120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現另案於台灣台中女子監獄執行)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兩造於民國92年2月11日結婚,惟被告於婚後多次涉及刑事案件,於95年間又因犯竊盜罪,遭鈞院以96年度易字第1155號加重竊盜案件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並於96年7月21日確定,現於台中女子監獄執行中,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請求裁判離婚。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確因上揭刑案在監執行,同意離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兩造現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於婚後多次涉及刑事案件,於95年間又因犯竊盜罪,遭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155號加重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並於96年7月21日確定,現於台中女子監獄執行中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結婚公證書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刑案資料查明屬實,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
四、夫妻之一方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對於第1052條第10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1年,或自情事發生後已逾5年者,不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第1054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因上開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96年7月21日確定已如前述,而原告於96年11月23日提出本訴,未逾1年除斥期間,從而,原告據此訴請離婚,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素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