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被告揚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之3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6年度交易字第10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辜漢忠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