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0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09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瓏山林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以年、月、日表示)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