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二九號
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庚○○
丁○○被告乙○○
甲○○己○○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叁拾捌萬陸仟壹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乙○○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四月七日,邀同被告甲○○、己○○、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四百五十萬元,雙方簽訂借款契約書,並依契約書第二條約定於一年借款期限屆滿後再延長借款期限二年,即約定到期日為八十九年四月六日,並自借款日起於每月二十一日繳息,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一‧三五五計付,嗣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之日起改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若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乙○○除清償部分借款本金外,自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之本息即均未償還,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款契約書、借款支用書、放款明細分戶帳、利率主檔資料、應收利息檔資料各一份,及戶籍謄本三份為證。
乙、被告乙○○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聲明:對原告提出之借款契約書、借款支用書、放款明細分戶帳、利率主檔資料、應收利息檔資料,均無意見,但因目前失業中,實無能力清償借款。
丙、被告己○○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於準備程序到場所為之聲明及陳述略以: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借款契約書確實是被告己○○所親簽,印章亦為其所有。
丁、被告甲○○、丙○○方面:被告二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借款契約書第十三條,以合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甲○○、己○○、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借款支用書、放款明細分戶帳、利率主檔資料、應收利息檔資料各一份為證,復為被告乙○○、己○○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基礎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陳宏卿~B法官蔣得忠~B法官蘇錦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馮善詮~F0~T40附表:
┌──────────┬─────────┬─────────┬─────────┬──────────┐│利息起迄日│利率│違約金起迄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年息)││,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十計算違約金│約金│├──────────┼─────────┼─────────┼─────────┼──────────┤│89.9.21至90.2.4│百分之九‧一二五│89.10.22至90.2.4│││├──────────┼─────────┼─────────┼─────────┼──────────┤│90.2.5至90.3.7│百分之九‧0二五│90.2.5至90.3.7│││├──────────┼─────────┼─────────┼─────────┼──────────┤│90.3.8至90.4.2│百分之九‧0一五│90.3.8至90.4.2│││├──────────┼─────────┼─────────┼─────────┼──────────┤│90.4.3至90.4.29│百分之九‧0一│90.4.3至90.4.29│││├──────────┼─────────┼─────────┼─────────┼──────────┤│90.4.30至90.5.23│百分之八‧九九五│90.4.30至90.5.23│││├──────────┼─────────┼─────────┼─────────┼──────────┤│90.5.24至90.7.16│百分之八‧九九│90.5.24至90.7.16│││├──────────┼─────────┼─────────┼─────────┼──────────┤│90.7.17至90.8.23│百分之八‧九八二│90.7.17至90.8.23│││├──────────┼─────────┼─────────┼─────────┼──────────┤│90.8.24至90.9.20│百分之八‧九七二│90.8.24至90.9.20│││├──────────┼─────────┼─────────┼─────────┼──────────┤│90.9.21至90.10.7│百分之八‧九三五│90.9.21至90.10.7│││├──────────┼─────────┼─────────┼─────────┼──────────┤│90.10.8至90.11.13│百分之八‧九一五│90.10.8至90.11.13│││├──────────┼─────────┼─────────┼─────────┼──────────┤│90.11.14至91.1.3│百分之八‧七九五│90.11.14至91.1.3│││├──────────┼─────────┼─────────┼─────────┼──────────┤│91.1.4至91.6.17│百分之八‧七二五│91.1.4至91.6.17│││├──────────┼─────────┼─────────┼─────────┼──────────┤│91.6.18至清償日│百分之八‧七0五│91.6.18至清償日│││││(嗣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