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4號原告 鄒松龍 被告廣益樹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漢聰 上列當事人間告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74萬2,268元(計算式:①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7,
100元/㎡×面積5,815.08㎡=41,287,068。②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段○○○巷○○號之1建物課稅現值245萬5,200元。③合計43,742,2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萬7,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