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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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墊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65號原告達陣系統建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國裕 原告 李榮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 律師
劉佳香 律師被告 蔡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零陸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玖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