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6號聲請人華錦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銘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4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書記官黃曉妏┌─────────────────────────────────────┐│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立法防偽系│台灣中小企│109年2月10日│64,680元│AF0000000││││統股份有限│業銀行南三│││││││公司│重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