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61號原告 譚復興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新一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9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5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書記官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