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16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謝芳怡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296號、第8914號、第130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謝芳怡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辯論終結,惟本案於辯論終結後,另有新證據到院(附於本院第三人資料卷內),是以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待釐清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則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