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51號原告 郭有晉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中監中字第1010009669號函,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交通裁決事件之提起,應以不服原處分機關之交通裁決為對象,本件原告不服之101年9月3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中監中字第1010009669號函尚非裁決書,原告應補提出裁決書。
二、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起訴聲明。
三、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條規定,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本件似應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代表人: 陳聰乾 ,設臺中市○○區○○路1段2號】,而以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之內部單位臺中市監理站為被告,亦應予更正。
四、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行政法庭法官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隆成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