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19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麗華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本院102年度訴字第619號,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麗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周麗華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林正忠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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