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102號聲請人即告訴代理人 陳香如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代理人因竊佔案件(108年度易字第906號),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一○八年度易字第九○六號案件於民國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審理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906號民國109年7月31日審理期日係採取委外錄音轉譯,因本案案件事實跨時甚久、較為複雜,為確認該日審理程序筆錄與委外製作轉譯之筆錄相符,避免因筆錄錯誤影響法院判斷,損及告訴人之權益,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告訴代理人聲請交付本院108年度易字第90
6號竊佔案件於民國109年7月31日審理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係於期間內為之,且已敘明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復無法令排除之情形,核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前開法庭錄音光碟,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規定,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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