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29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 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戊○○、丁○○、丙○○、己○○、乙○○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屬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分割發生爭執者
,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係強制調解事件,
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
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參佰零柒萬壹仟柒佰柒拾捌元(計算式
:土地公告現值27,500元×兩造共有燕中段1019地號面積287.33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3+土地公告現值7,000元×兩造共有燕
中段1020地號面積187.68㎡×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3=3,071,
778元),應徵調解費用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0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