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72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726號
原   告 乙○○
      丙○○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驥企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58,131元,應繳
   裁判費13,4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500元外,
   尚應補繳11,97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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