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簡字第3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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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投簡字第34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8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肆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台
幣玖萬捌仟伍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3月9日向原告申請「台新銀
行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核發額度為新台幣(下同)15
0,000元,被告應於每月繳款期限前繳納最低應繳金額,然
其於申辦貸款後,未依約正常繳款,截至98年6月28日帳單
結帳日止,共計114,498元(含本金98,540元、利息15,958
元)未為給付。按依台新銀行易貸金貸款應行注意事項第1
條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
部款項及自98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計算之
利息,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
文第1項所示等語。被告則以其積欠多家銀行債務,薪水亦
遭強制扣款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台新銀行易貸金
卡易貸專案申請書、客戶帳務查詢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
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洵屬正當,
應予准許,被告縱使因積欠其他銀行債務,遭強制執行,而
無力清償,亦僅涉及本件債權人之債權能否獲得滿足耳,尚
不得執為拒絕給付之正當事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1,22
0元,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