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61號
聲請人 游寶生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第三審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390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所定除外規定外,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又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客體為原審法院之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該再審案件,仍應由原審法院管轄。
本件聲請人游寶生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541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01號判決,認聲請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有卷附相關判決可憑。聲請人對本院所為程序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其再審聲請之程序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林立華
法 官陳如玲
法 官楊力進
法 官劉方慈
法 官李麗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