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8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張惟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惟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惟捷(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上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應執行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242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偽造有價證券等數罪,先後經苗栗地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有期徒刑部分,不得重於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及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6月之總和有期徒刑3年2月。茲因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114年2月12日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本院卷第9頁),本院依上開規定審核後,認檢察官之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定應執行刑之基本原則及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經徵詢其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41頁),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附表編號1所示已執行完畢部分,於本件定應執行刑確定後,將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附  表:

編     號

     1

     2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偽造有價證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併科新臺幣2萬元(非聲請定刑範圍)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22日

111年6月17日、

111年6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800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02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苗交簡字第652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919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0月28日

113年10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苗交簡字第652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919號

判    決確定 日期

111年11月25日

113年11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507號

(已執畢)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84號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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