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1040號
上訴人EFFYNEVIDYAAGATHA(中文譯名: 方妮 )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3986號,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97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EFFYNEVIDYAAGATHA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其刑事上訴狀之中文譯本。
理由
按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法院組織法第99條規定甚明。故當事人不服原判決所提出之上訴或理由書狀如使用外國文字,應翻譯為我國文字,始屬合法之程式。本件上訴人EFFYNEVIDYAAGATHA繕具外國文字所提出之「刑事上訴狀」,於法不合,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其中文譯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林恆吉
法 官林靜芬
法 官吳冠霆
法 官許辰舟
法 官蔡憲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11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