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聲請人晨旭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勞小字第26號(111年度南勞小專調字
第32號)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上午
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一勞動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雅惠
書記官黃稜鈞
通譯呂敏豪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6348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勞動法庭
書記官黃稜鈞
法 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