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44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4419號

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告 李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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