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5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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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957號債權人 許素綢 債務人 王文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①1,890,900元、②5,000,000元,及自①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②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①6%、②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票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故逾此部分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司法事務官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957號│├─┬───────────┬───────────┬───────────┬───────────┤│編│發票日│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利息起算日││號│││││├─┼───────────┼───────────┼───────────┼───────────┤│00│97年5月26日│300,000元│0000000│97年5月27日││1│││││├─┼───────────┼───────────┼───────────┼───────────┤│00│98年4月20日│227,900元│0000000│98年5月6日││2│││││├─┼───────────┼───────────┼───────────┼───────────┤│00│98年5月30日│268,000元│0000000│98年6月1日││3│││││├─┼───────────┼───────────┼───────────┼───────────┤│00│98年6月15日│225,000元│0000000│98年6月16日││4│││││├─┼───────────┼───────────┼───────────┼───────────┤│00│98年7月10日│420,000元│0000000│98年7月11日││5│││││├─┼───────────┼───────────┼───────────┼───────────┤│00│98年7月20日│450,000元│0000000│98年7月21日││6│││││└─┴───────────┴───────────┴───────────┴───────────┘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