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34號聲請人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丙○○
丁○○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原債權人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7年9月19日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公司名稱變更乙事,業經核准登記在案,更名為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有紙廠)、相對人甲○○於民國(下同)79年11月1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萬有紙廠向原債權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20,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79年11月1日起至109年10月3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萬有紙廠於①82年8月3日、②84年2月9日、③87年5月29日邀同①②第三人 許老有 、 陳世榮 、③第三人許老有、陳世榮、 許清俊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債權人借用①100,000,000元、②180,000,000元、③70,000,000元,詎屆期即未依約清償,尚欠聲請人85,672,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放款合約、放款帳卡明細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四、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8年12月29日雲院明非平決98年度司拍字第334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①99年1月14日、②99年1月29日、③98年12月30日送達相對人①丙○○、②丁○○、③甲○○、第三人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陳益盛 、 黃鴻隆 、寬達信置業股份有限公司,惟相對人甲○○、第三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而相對人丙○○、丁○○於99年1月8日具狀陳述意見表示: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動產供作抵押權設定時為空地,該地號上之建物與地上物等均未含於抵押權設定範圍內,且第三人萬有紙廠自94年4月29日後便止付該地號之租金及地價稅,故相對人亦為第三人萬有紙廠之債權人等語。然上開建物與地上物並不在本案裁定拍賣之範圍內,相對人所述均與本件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無涉,本院不於本件非訟事件程序加以審究,附此敘明。
五、經查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動產於81年10月2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丙○○、丁○○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33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鎮○○街││611│建│4608│全部│丙○○、丁○○各持分1/2││0│││││││││││1││││││││││├─┼───┼────┼───┼───┼────────┼─┼──────┼───────┼───────────────┤│0│雲林縣○○○鎮○○街││611-2│建│8088│全部│甲○○所有││0│││││││││││2││││││││││└─┴───┴────┴───┴───┴────────┴─┴──────┴───────┴───────────────┘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