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3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瑞光 、 陳隨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陳隨於本件借貸關係僅係一般保證人,債權人不得於未向主債務人劉瑞光請求無效果後,逕向陳隨為請求(應表明,若對主債務人劉瑞光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陳隨應為給付),是請釋明對相對人陳隨請求之聲明為何。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