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3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3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3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嘉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貳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四.七五計算之利息,暨依當期期付金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叁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